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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F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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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17: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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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 本帖最后由 rainbowele 于 2007-6-5 17:41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6-5 17: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社区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论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虚拟社区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从事同业拆借;
  (四)经CMF中央银行及论坛版主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CMF中央银行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央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论坛利益、论坛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CMF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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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5 17: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CMF中央银行审查批准。
  未经CMF中央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两千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MF中央银行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CMF中央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CMF中央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经营方针和计划;
  (六)CMF中央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CMF中央银行按相关要求设立并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自开始营业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CMF中央银行撤销起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CMF中央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行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行长:
  (一)贪污、挪用客户存款的;
  (二)被注销论坛ID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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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5 17: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CMF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CMF中央银行的规定,向CMF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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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5 17: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论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贷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CMF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CMF中央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CMF中央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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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5 17: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发表于 2007-6-5 17: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支持法规
发表于 2007-6-5 17: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7-6-8 09: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汇率怎么调控,是不是要成立cmf汇金公司,遇到通货膨胀有什么应对措施?另外这个钱能拿来炒股吗?手续费是多少?
发表于 2008-4-20 07: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请问到底这个什么法法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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