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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严禁贩卖国家保护动物,例如:玳瑁,sea龟,巨车渠,其他车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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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09: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淄博
为了贯彻响应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保护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306462
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2
玳瑁国家一保,附录一
绿sea龟国家二保,附录一
巨车渠国家一保,附录二
其他硨磲国家二保,附录二
http://www.cites.gov.cn/ShowIndex/2016年12月发布CITES公约附录正式版.pdf#page29
及国家刑法规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了: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补充说明:一级动物2只就构成“情节严重”,4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二级动物4只就构成“情节严重”,8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
及论坛总版规
http://www.cmfish.com/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18974&extra=page%3D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刑法规定,及论坛总版规,保护濒危海洋生物
山东版为了响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配合总版相关版规。保护野生濒危海洋生物和保护动物(例如:玳瑁,sea龟,巨车渠,其他车渠等,及蓝环章鱼等剧毒生物)
山东版将对发布买卖濒危野生动物和保护动物的帖子(合作商家和个人)进行删除和警告不做提醒!从本公告发布起施行。
                                           维护好论坛的秩序。请大家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发表于 2022-8-3 08:47: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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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 15:0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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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13:02: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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